"创业"是这两年大热的词,而"加盟"可以说是一条比较保险的途径。不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7)通报了相关案例,给想创业的人提个醒。
2011年,小田大学毕业,加盟了安徽宿州的一家名为"口渴了"的饮品公司,在南京一家大超市里开了一家"口渴了"奶茶店。不过,店刚开不到半年,小田就吃上了官司:南京艾味塔公司和周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认为小田侵犯了商标权,要求他赔偿5万元。
小田很奇怪,自己加盟安徽宿州公司已经付了加盟费,怎么还说自己侵权呢?
原来,南京的周女士早在2008年就注册了"口渴了"商标,而安徽宿州的那家"口渴了"实际上是李鬼,并没有取得商标权,所以即便小田是向宿州的李鬼公司付了加盟费,但他的行为依然侵权了周女士注册的商标权,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新:“实际上我们认定加盟商使用这个商业标识的行为是侵权的,但是他又是从安徽那家加盟来的,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我们认为他主观故意程度不是特别大,所以最后没有判赔偿,要求他停止侵权。”
小田最终只能是赔了加盟费又关门,损失惨重。虽然说这部分损失他可以再找安徽宿州公司追偿,但经过这么一折腾,他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
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周晔表示,如果小田在加盟之前多做一些考察,其实是可以避免这场诉讼的:“被特许人可以考察自己享有的经营资源,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等,可以通过在国家商标局,国家专利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得到,商标权是否合法注册,专利权是否已经授权公告等。”
近两年,选择"加盟"创业的年轻人很多,周晔提醒,市民在选择加盟商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审查许可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考察他是否有特许经营资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就是特许人自己开的点,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果被特许人没有审查就直接签协议,就没有很好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法官还提醒,在签订加盟合同的时候,商家的基本情况以及承诺的内容一定要附在合同之后,而万一将来发生了纠纷,市民切忌动用私权讨要加盟费,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解决。(据江苏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