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许经营双方之间的司法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特意在民事审判案由中,添加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这一新案由,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专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结合该院的司法审判经验,与商业特许经营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法律实务部门一道,探讨如何确立联合促动商业特许经营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两年后,就《条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分歧或不统一等问题进行调研,以期达成行政、司法、业界在特许经营法律适用与判断上的统一局面。
“十个加盟九个骗”
“总结起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理由,主要是被特许人希望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的约束。涉及的行业主要有服装销售、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等零售业行业及教育培训行业。涉及特许经营纠纷的案件选择调解结案的较少,当事双方的矛盾很大,被特许人往往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因此,调解工作难度较大,双方矛盾难以协调,并且串案较多,最大的串案包括6个案件。”
据北京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裴桂华法官介绍,自2008年4月1日实施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来,北京市辖各法院审理的一二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态势。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判文书查询系统显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11月20日之间,法院受理特许经营案件总计为318件。
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被告多为特许人,大多数为中小企业。诉讼的理由基本是特许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按约定,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返还参股保证金;被特许人以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备案等条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特许人以被特许人未按约定支付加盟费,要求支付加盟费等等。
通过上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可以发现特许经营行业中存在的许多共有问题。首先就是被特许人的缔约能力有限,群体性特点突出,潜伏社会隐患。
由于特许经营行业的特点,特许人的经营范围通常较广,往往以地区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被特许人,而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又形成涵盖地区总代理、区域性代理、直营店、连锁加盟店在内的多层次网络结构。因此,在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往往形成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的被特许人群体,这类群体在社会构成上也较为复杂,以低收入者、无稳定职业者、应届毕业生及离退休职工居多。这类群体的经济条件一般,经营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缔约时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和市场经验,难以对特许经营资源的有效性作出识别,在合同开始履行后才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导致投资失败,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生活和工作方面陷入困难的境地。
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发现,涉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多数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所谓“两店一年”,是指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同时,涉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几乎都没有在商务部备案,多数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未履行书面信息披露义务等等。同时,特许人在宣传推广中,普遍存在片面强调收益而弱化经营风险的倾向,往往以未注册商标冒称注册商标,假冒域外品牌或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品牌等手段,编造经营状况,极力迎合潜在被特许人的逐利心理,而对特许经营的市场风险不予提示和告知,导致大量被特许人投资失败后,双方矛盾激化,导致诉讼发生。多数被特许人诉讼开始时还能正常应诉,一旦案件数量增加,往往会出现下落不明甚至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导致当前流行的一种说法就是:“十个加盟九个骗”。
另据裴桂华法官介绍,信息渠道不畅也使得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一方面,特许经营行业运行的广泛地域性和分散性,导致广大被特许人相对分散,从而引发特许经营行业中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某一诉讼案件中的特许人被法院判令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其仍然可以继续与其他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另一方面,尽管法院判决特许人因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民事诉讼的功能主要在于对被特许人因违法特许经营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事后救济,而对特许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予以取缔或处罚。因此,法院的一纸判决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违法特许人的风险信号无法在市场中传播,广大潜在的被特许人仍然存在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