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件,郭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多个团队进行管理,团队之间存在相互合并等情况,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能力配合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7年年初,被告人郭某甲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2018年4月,被告人郭某甲担任该团队的老总职务。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