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掌握的情况,在商品条码注册方面,相对而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往往更多地被错误理解了,一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没有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对该规定的解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与其情况相反的是,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也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这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要求是,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这些规定在执法中都容易出现偏差,已引起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