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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不签合同白忙一场

   日期:2009-02-21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中国代理网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报讯 去年9月底,徐州市民单先生听说南京的一家木业有限公司,
本报讯 去年9月底,徐州市民单先生听说南京的一家木业有限公司,在徐州的某品牌总代理胡某有意转让代理权,便与其单方面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该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口头上同意了单先生与胡某的转让协议,同时收取了单先生的5000元保证金,承诺2009年初与单先生签订该品牌地板的销售代理合同,然而之后单先生却遇到了麻烦。


  单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得到对方承诺之后,单先生便开始为即将代理的该品牌地板做起了相关准备工作,前后花去包括购买样板、店面装修和产品广告在内的费用近三万元。然而去年11月中旬,在单先生的店铺即将开业之即,单先生接到该木业公司的通知,因没有与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该品牌地板销售已由他人代理,单先生被告知立即停止销售该公司某品牌地板,并且公司拒绝赔偿其损失。


  见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单先生于是将该木业公司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投诉至该公司所在地的南京市建邺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因其双方没有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南京市建邺区消协的同志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尽管该公司未与单先生签订销售代理合同,但是公司相关人员口头上同意单先生与原代理商签订的转让协议,承诺来年签订合同并收取单先生5000元的保证金,这些事实足以使单先生产生自己已经获得该公司某品牌地板销售代理权的误解。因此,该公司在这起纠纷中难辞其咎。


  经过建邺区消协和建邺工商分局商广科的调解,最终该木业公司与单先生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同意返还单先生之前交给公司的保证金,并按原先的卖出价格回购样板,赔偿单先生的装修和广告费用共计27000元。单先生也同意停止一切与该品牌地板有关的市场活动,归还公司相关宣传资料和礼品


  在此,建邺区消协的同志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同是对双方利益的维护,为了避免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签订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要妥善保存好相关单据资料,一旦发生纠纷,便可以此作为维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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