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进口管理”部分作出修改,并从9月1日起实施。修改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文,就是不再执行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有分析认为,这一措施是在进口汽车零部件争端中,世贸组织裁定中国部分败诉后,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后,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方式,进口应按整车纳税的成套散件,然后在国内组装出售,“变相逃税”,进行不正当竞争。 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并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由于对第三项标准的核定有不同意见,后来把生效日期延长到2008年7月1日执行,但一直未执行。
《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实施后,偷逃关税、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国内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得以规范。 目前,进口成套散件在国内组装的车型,只有少数SUV和高档轿车,每年的进口数量只有几万辆,仅占国产汽车产销总量的千分之几。这些进口的成套散件,全部是按照整车税率,也就是25%缴纳的关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则一直是以10%的税率缴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