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李女士介绍,自己是湖南人,2008年代理了山东一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后因电动车质量及维修问题发生了纠纷,与厂方多次交涉要求退货,双方争执了近一年无任何结果,厂方以有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货。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济宁市质监部门12365投诉该厂家电动车质量问题。希望质监部门帮助与厂方协调,退回她所购买的三部电动四轮车,价值近十万元。
接到该投诉后,稽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该厂,了解核实情况。据执法人员介绍,投诉的电动车品牌是一家新建的生产电动四轮车的企业,因刚刚成立在质量控制方面还不完善,零配件进货渠道较多,且良莠不齐。“生产的产品最终还没有定型,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同时也影响该品牌市场的拓展。”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从帮扶的角度出发,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帮助该企业查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该厂联系市质检所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在质监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后,该电动车生产商最终答应了投诉方的要求,决定收回李女士退回的两部电动车,价值近6万元,并帮助李女士维修好已销售的另一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