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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品将迎召回制度 进口产品不再内外有别

   日期:2010-09-27     来源:渤海早报    作者:-1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有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有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


  记者查阅《规定》发现,其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提供给消费者供其家用或类似环境使用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产品,其中也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装置等产品。



  第五条规定,家用电器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被曝光的部分批次惠普笔记本电脑显卡存在设计缺陷,导致频繁死机、黑屏、主机过热等现象。有业内人士表示,惠普笔记本电脑生产厂商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还没有此类产品的召回制度(目前我国已实施召回制度的产品包括儿童玩具食品、药品、汽车),导致惠普笔记本电脑厂商对我国用户区别对待。


  市消费者协会相关专家表示,《规定》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非常宽泛,“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产品”都属于家用电器。显然,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时尚数码产品都应属于这一范围。随着该规定的实施,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将被填补,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有效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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