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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集网与前代理商对簿公堂纠纷起于解约风波

   日期:2011-06-13     评论:0    
核心提示:<p>每经记者 曹晟源 发自上海</p> <p> 代理商和公司之间的博弈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这次的主角换成了赶集网和其前上海的代理商。</p> <p> 昨日,记者从赶集网前代理

每经记者 曹晟源 发自上海

  代理商和公司之间的博弈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这次的主角换成了赶集网和其前上海的代理商。

  昨日,记者从赶集网前代理商上海全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博科技)了解到,日前全博科技以赶集网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为由将赶集网告上法庭,一审也将在近日宣判。此前身陷“离婚门”和“赶驴门”,传闻要争取上市的赶集网,如今又陷入和前代理商之间的纠纷之中。

  纠纷起于解约风波

  全博科技早在2008年便开始代理赶集网的业务,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金益亭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此前双方合作一直很好。

  “赶集网方面之前也没有透露出要和我们解约的信号。”全博科技总裁胡贵兴表示,“我们和赶集网合作得不错,在合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这个行业很有前景,希望能将这个业务做大。”

  不过,事与愿违。

  2009年6月,全博科技与赶集网签订了代理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5日的《赶集网城市广告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但这也成为全博科技和赶集网之间的最后一纸合同,而这份合同最后也没有能够履行完毕。据胡贵兴回忆,2009年12月,赶集网解除了与全博科技的代理协议。不久后,赶集网就在上海成立分公司,同时将全博科技多名骨干员工挖至赶集网上海分公司。

  全博科技方面提供的《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另一方在职或离职2年内的员工为其提供服务。”同时规定,“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前一年代理赶集网业务按照标准定价核算的全年营业额的50倍,不足50万人民币按50万元人民币赔偿对方。同时违约方有义务立即停止相关人员以任何形式为其继续提供服务。在全博科技看来,赶集网正是违反了上述的条款。

  金益亭透露,赶集网方面给出的解约理由是全博科技的回款未能及时到账。对于上述情况,赶集网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司对于此案件暂不回应,而对于该案件的更多信息也不方便对外透露。

  究竟是代理公司拖欠货款,还是赶集网的单方违约?最后的结果要等到法院的一审宣判。

  纠纷是成长的代价?

  对于赶集网和代理商之间的纠纷,易观国际分析师董旭表示,其实在代理市场上多多少少都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类似赶集网这样的创业公司在发展前期资本和资源都并不丰富,所以这些公司也会选择将部分广告业务外包。不过在这些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有能力去做这部分业务时,公司一般都会选择将这部分业务收回来,这也是很正常。”公司收回此前外包的业务,对公司整体资源的调控是有一定作用的。

  赶集网近来发展迅速,连续获得大笔投资。上月,赶集网宣布,2010年末获得今日资本和红杉的7000万美元投资,创下了国内分类信息网站领域的新高,这也是继去年5月赶集网宣布获得诺基亚成长伙伴基金和蓝驰创投联合投资的2000万美元后的又一轮融资。赶集网表示,此次融资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产品的研发、移动互联网领域以及市场投入。

  董旭指出,因为业务的需要,创业型公司前期会跟多个代理商进行合作,代理商的素质可能会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公司能够拥有一定的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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