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朝阳法院今天发布调研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1年,朝阳法院共受理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纠纷176件,此类纠纷逐年递增,案件反映出特许经营乱象丛生,亟待规范。
赵女士加盟童装特许经营,签订了“区域经销合同”,谁知等来的童装种类、价格和先前约定严重不符,不得不打官司维权,她的委托律师刘永恒在法庭上指出,被告特许经营广告存在欺诈成份。
刘永恒:广告中有以下措辞均没有兑现:“每件衣服五块钱,进货价格低都低到两折,有的一块钱都能进到货,而且是先卖货后结算。别的地儿50、100的衣服,我们这儿5块钱就能卖”,还有“经销商每天都有几千块钱的收入,做的好有奖励,甚至奖励汽车。”
在法院审理的大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资质欠缺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少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的中小型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加速品牌推广、吸纳资金,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盲目扩张,甚至有不法企业打着“洋品牌”或以所谓高科技产品的幌子,违规集资。
法院审理案件显示,一些特许人,为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冠以“区域代理协议”、“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代销包销合同”等名称,故意不体现加盟或特许经营字样,逃避法律责任。
朝阳法院法官赵刚:大部分这种争议的案子会有一个类似经营资源的许可,但在合同中它不明确费用的指向是什么,并冠以各种名称,如品牌经营费,当然也有加盟费、代理费,甚至有的仅仅表现为货款,给合同认定带来不小的麻烦。
还有的特许人因规模小、经营能力有限,在急剧扩张过程中,难以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指导,成了单纯的供货商。所以法官建议投资者不要轻信广告,盲目加盟。
赵刚:法律规定凡是从事特许都要备案,这个备案可以通过商务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大部分经营资源许可使用都是以对方商标为中心,一般注册商标才会有成熟的模式,才会有保证。所以如果涉及到对方商标,希望被特许人在加盟之前通过公开网站查询一下商标注册情况。如果涉及到标的比较大,比较复杂的加盟或对方说前景比较好的话,最好去对方的直营店实地考察,把质量这块应该明确到合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