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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苏州、南京争夺百年老字号“冠生园”的品牌之争

   日期:2012-10-22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田雪亭    评论:0    
核心提示:去年,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生园)将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苏州冠生园)告上了法庭,冠生园纷争起
去年,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生园”)将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苏州冠生园”)告上了法庭,“冠生园”纷争起硝烟。此案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冠生园胜诉,但是,苏州冠生园有权保留“冠生园”字号。近日,随着第一笔执行款25万元到位,该案终于告一段落。

事件回顾

苏州冠生园被告侵权


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苏州一家超市来了4名男女,他们驻足在苏州冠生园的销售专柜前,对着包装精美的月饼端详许久。

“冠生园是个百年老字号品牌,物超所值,送礼有面子,自己吃也很实惠。”女营业员微笑着迎上前。 “好,三样各来一盒!”几乎没费周折,系红领带、着白衬衣的男子手指三盒月饼当即买下。“一共844元”,营业员熟练地撕下9张面值100元的定额发票,同时按顾客要求开具了一张送货单,盖上了超市的印章。买卖结束,四人并未当即离去。同行的另一男子取出相机,对着月饼拍了照片。原来,上海冠生园发现市场上有多个版本的“冠生园”月饼,涉嫌商标侵权,立即派出打假人员到市场上收集证据,这4人正是集团派往江苏的“小分队”,其中两名女子是上海某公证处的公证员。

为固定证据,上海冠生园还从苏州冠生园主办的网站截屏。据网站宣称:“冠生园”成立于1910年,创始人冼冠生先生从一根扁担打天下开始;1994年,冠生园在云南昆明成立了生产基地,公司资产总金额逾3000万元,厂房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该网站上标注的“地名+冠生园”的5个字中,“冠生园”三字位置突出、字号放大。冠生园集团取证完毕,一纸诉状将苏州冠生园送上了被告席。

审理过程

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


由于涉及驰名商标,苏沪“冠生园”品牌纠纷案,从被告所在地苏州中院移送到南京中院。

2011年5月、8月、11月,南京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今年1月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补充质证。

法庭上,上海冠生园代理人称他们公司是有着百年历史的中华民族老字号企业,拥有多个与食品有关的“冠生园”注册商标,其中3个与月饼有关,200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苏州冠生园未经其许可,在生产和销售的月饼上突出使用该商标,并将企业名称登记为 “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注册资金仅有6万元,成立10年,就在网站上自称百年老字号冠生园企业,并在月饼外包装上借原告品牌和商标的巨大影响力大肆宣传,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并停用“冠生园”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苏州冠生园代理人也据理力争:冠生园自成立后由上海向南京、重庆、昆明等地开枝散叶,建立生产企业。1976年苏州市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注册了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后改制为私营企业,成立至今一直合法合理使用“冠生园”字号。被告称,商标权、字号权均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相互平等,无强弱大小之分。原告不能因其注册 “冠生园”商标,就不许其合法使用自己的“冠生园”字号。

审理结果

上海冠生园赢了官司


据了解,冠生园品牌创始人是民国初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

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

1956年,“冠生园”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企业都隶属地方,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

1996年,上海的工业冠生园和商业冠生园 “两园”合并,统一上海冠生园字号,成立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但全国仍有多家“冠生园”未统一字号。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所用“冠生园”三字系原告三份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对汉字内容和字义的注意力一般要强于字体。

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冠生园”字号源于1976年,但有证据证明与1990年9月4日成立的冠生园食品厂有承继关系,但无论按上述哪一时间计算,距今均不足百年,故被告不能宣称“百年老字号”“百年经典”,而“中华老字号”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负责认定,而被告只有“中华老字号”匾额照片且未提供原件,匾额落款是江苏某办公室等三个单位,被告自称“中华老字号”属冒用认证标志。

苏州冠生园保住“冠生园”字号

尽管输了官司,但苏州冠生园仍据理力争,“我们在江苏使用‘冠生园’字号在先,原告‘冠生园’注册商标驰名在后,我们的企业字号权合法有效。”

南京中院查明:1990年,江苏这家冠生园食品厂获准开设,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00年9月,获准“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此后,厂址、投资人虽有变更,经营范围有所调整,但一直处于合法开业状态,厂名持续使用至今。

南京中院据此认为,被告与1990年成立的冠生园食品厂具有承继关系,使用“冠生园”字号可追溯至1990年。当时,原告的商标主要注册在“上海冠生园食品厂”或“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名下,且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因使用“冠生园”字号系合法承继而来,不能因其侵权而禁止其使用自己在先使用的字号。

随后,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在相关媒体刊登启事,消除侵权影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至此,这一判决结果出现了少有的胜诉方和败诉方均“皆大欢喜”的局面。

今年10月初,南京中院民事执行局朱卫国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只需被告赔偿45万元,目前已赔偿到位25万元,余款20万元将在年底前给付到位。

官司之外

南京冠生园

也是百年老字号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因“大量使用霉变及退回馅料生产月饼”被央视曝光而破产, “冠生园”知名老字号声誉一落千丈。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冠生园为挽回声誉,状告南京冠生园,要求其不得再使用“冠生园”字号。但是,这一诉讼最终未能成行。

原来,1925年前后,冼冠生创办的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等地开设分店,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也正因为如此,如今的南京冠生园,享有商务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招牌。

而按照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的资产,其拥有百年老字号“冠生园”和“园”字牌冠生园注册商标(上海和重庆两地冠生园分别拥有的是“生”字牌和“冠”字牌),2004年,新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有限公司成立后,这一资产得到了继承。

“南京冠生园的字号权和‘园’字商标都是合法取得,上海冠生园尽管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冠生园’,但其并不能以此要求南京冠生园改名,更无权说南京冠生园的‘园’字商标侵权。”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冰冰表示。

商标权和字号权

不是一回事


主审此案的南京中院法官周晔认为,本案主要是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字号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而取得,商标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没有轻重之分。正因此,法院做了这样的判决,商标不能侵犯,但字号依据申请在先的原则由被告保留。

周晔建议,企业应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改革现有的企业字号、商标管理机制。我国企业字号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出此范围,企业间的字号可以完全相同而不受任何限制,由此无法限制他人将别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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