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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鞋套机二级城市代理权 厂家没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2-12-10     来源:成都商报    评论:0    
核心提示:成都王女士加盟外地一家品牌鞋套机厂,代理其省内某二级城市的经销权,不料鞋套机厂却没按合同约定配送鞋套机和鞋套,导致加盟经
成都王女士加盟外地一家品牌鞋套机厂,代理其省内某二级城市的经销权,不料鞋套机厂却没按合同约定配送鞋套机和鞋套,导致加盟经营无法进行。日前,王女士根据加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鞋套机厂退货并返还加盟费,赔偿相关损失2万余元。

“不用弯腰,脚伸进去,鞋套自动就套上了。”王女士在电视上看到这则鞋套机厂的招商广告后,当即与鞋套机厂联系,并迅速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合同约定,王女士缴纳3万余元加盟费,取得该鞋套机在四川省某二级城市的独家经销权,同时,鞋套机厂赠送与加盟费等值的鞋套机,并提供相应鞋套用以随鞋套机赠送客户。

取得独家经销权后,王女士立即在商场租下柜台,请来服务员进行推销,并印刷了大量宣传资料。但王女士很快发现,鞋套机厂承诺赠送的300多台鞋套机只送来100余台,而配的鞋套只有700多双,销售一台鞋套机至少需要配200双鞋套,因鞋套严重不足。王女士在卖出3台鞋套机后经营陷入困难。其间,王女士曾多次要求鞋套机厂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到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向厂家退还剩余的鞋套机,厂商返还加盟费,并赔偿租柜台、雇人等经营损失2万余元。

成都仲裁委认为,鞋套机厂与王女士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鞋套机厂应赠送王女士3万余元的鞋套机,但实际赠送只有合同约定的三分之一,同时配套的鞋套也不足,直接导致王女士经营困难,应对她的经营损失负责。近日,成都仲裁委对该案作出了裁决,裁决鞋套机厂扣除卖出的3台鞋套机费用后退还王女士3万余元加盟费,王女士退还鞋套机厂剩余的100余台鞋套机,裁决鞋套机厂赔偿王女士的经营损失,但由于证据问题,仅支持了王女士经营损失费用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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