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是否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可以肆无忌惮“一展拳脚”了?看了市民王先生的维权经历,你会知道并非如此。只有理性的适度的维权才能获得法律支持。
2012年10月29日,市民王先生花672.8元在建邺区某超市购买了27瓶星巴克咖啡。这种咖啡是原装进口的,瓶身上贴有中文标签。购买前,王先生仔细看过中文标签,发现上面只写了保质期是6个月,没写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瓶身上倒是有“FEB 25 13”字样,看起来像保质日期,但不懂什么意思。询问工作人员后他才知道,这是英文形式的保质日期,意思是2013年2月25日到期。
谢过工作人员后,王先生拿了27瓶咖啡到收银台结账。然而几天后,他又来到超市,称包装上没有中文保质日期,他不放心,要求退货。经工商部门调解后,超市同意退货,但王先生又提出其他赔偿要求。超市认为难以接受,调解宣告失败。
今年年初,王先生起诉到建邺区法院,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理由是《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外包装上应有中文标示,被告超市销售的进口咖啡瓶身上却没有中文保质日期,属于问题食品。
保质日期没有翻译成中文格式,到底是超市和代理商所说的“小瑕疵”,还是王先生认为的“大问题”?研究《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后,主审法官支持了超市一方的观点。《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本案中,超市销售的咖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上面标注了商品原产地境内代理商、食品原材料、主要配料等要素。法官说,这些要素基本符合法律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这项认定,法官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
■法官说法
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食品质量才是关键
《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关于“十倍赔偿”条款的执行问题一直不断。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得十倍赔偿?为何两起看上去差不多的十倍索赔案,判决截然相反?记者采访了消费纠纷审判专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沈亚峰。
沈亚峰首先解释了法院为什么支持知假买假行为。“我们在审判中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诉讼是否有利于规范保护市场,二是消费者行为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职业打假人虽然故意买假,但这个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客观上有利于约束经营者、净化市场,所以我们认为,可以将他们视为消费者进行保护。”
沈亚峰介绍,能否获得十倍赔偿,购买动机什么的都是次要的,最关键在于食品是不是真有质量问题,商家有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商家制售的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无论是故意买假还是无意买假,索赔都能成功。相反,如果商家制售的食品没有问题,消费者过度维权不会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