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北京一家汽车装饰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了该汽车装饰公司的连锁经营权,但之后刘先生却以汽车装饰公司未尽义务为由,拖欠加盟费及部分货款,汽车装饰公司遂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款项共计43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汽车装饰公司的请求。
汽车装饰公司诉称,2012年4月30日,经协商,汽车装饰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汽车装饰连锁一站式服务店加盟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刘先生以该汽车装饰公司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刘先生应向汽车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授权加盟金280000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已经进行了实际的经营,但其只交纳了授权加盟费25170元,尚欠254830元未付。刘先生经营过程中从汽车装饰公司陆续进货,截至2012年6月2日,刘先生欠汽车装饰公司货款175999元。2012年6月2日当天,刘先生打了一张借条,承诺同年8月31日前还清所欠货款。但到期后刘先生仍未支付,其行为损害了汽车装饰公司的正当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给付授权加盟费254830元及货款175999元。
被告刘先生辩称,自己只同意支付加盟费254830元,但不同意支付剩余货款。汽车装饰公司所供的货品不是其生产的,且货品价格过高,此外,汽车装饰公司提供的设备也经常出现问题,且设备厂家怠于维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汽车装饰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汽车装饰连锁一站式服务店加盟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甲方280000元,作为授权加盟金;乙方须首次向甲方购买北京来宝产品和设备共计1600000元,作为甲方正式授权乙方开业并为乙方提供开业服务支持的前提条件,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汽车装饰公司已经授权刘先生使用其商标和商号等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刘先生亦已经按照一定的经营模式,使用汽车装饰公司提供的设备和货品进行了相应的经营,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汽车装饰公司与刘先生均认可刘先生尚欠汽车装饰公司加盟费254 830元及货款175999元。故刘先生应当依约给付所欠加盟费及货款。
刘先生所提供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虽能证明汽车装饰公司所供设备出现过故障,但尚不足以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作为特许经营合同,汽车装饰公司已经授权刘先生使用其商标和商号等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刘先生亦已经开业经营,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汽车装饰公司与刘先生在《汽车装饰连锁一站式服务店加盟协议书》中亦未约定货品价格。此外,刘先生所写借条中已明确了还款时间。因此,刘先生有关不支付货款的辩称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给付汽车装饰公司加盟费254830元及货款175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