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一个品牌,或能让商家财源滚滚,但对韩万强来说,以特许方式加盟了知名服装品牌 “太子龙”后,亏了钱不说,还摊上了官司。
韩万强为该品牌在安徽寿县的一名加盟商。据其介绍,去年5月24日,加盟店合作半年之后,因生意惨淡,付不起房租,导致加盟店关门。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子龙)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0万元的违约保证金及赔偿损失。一审已于2014年1月12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判决,韩万强败诉。日前,其已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员法院提出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收到韩万强的举报反映资料称,其现在举报太子龙涉嫌违反特许加盟合同,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欺骗加盟商等问题,并向浙江太子龙属地商务和国税等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3月10日,太子龙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称,韩万强作为加盟商肯定做过市场调查,公司也肯定向其告知过基本情况。“共同做分析,共同做预测”,肯定做过披露,只是其个人还不能确定是哪一种披露方式披露过的。
加盟/
太子龙与加盟商韩万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要从一年多前说起。
韩万强称,2012年7月,太子龙公司拓展部人员通过第三方找到他,并称“太子龙公司在全国有近万家专卖店,且每家生意都非常好,尤其是安徽区专卖店每年的销售达百万元,而且现在公司正积极筹备上市,有很多优惠政策”,欲拉其加盟。
既能够赚钱,还可享受很多优惠政策,韩万强心动了。双方初步商定,他出房子,太子龙公司负责装修、货品、管理;营业额40%归他,店内的经费由他承担。确立基本合作方案后,韩万强便在安徽寿县南大街租了四间门面房。2012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 《太子龙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内容约定:
韩万强向太子龙交纳30万元经营保证金,先交10万元,剩下部分从其本土销售所得中扣,直至足额;太子龙全额承担加盟店的装修费用及维修维护费用。
按合同规定,该店铺的实际销售60%归太子龙,40%归韩万强,店铺每天销售额打人太子龙公司指定的账户,太子龙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实际销售额的40%减去该店上个月的营运费用(如人员工资、工商税务、水电、促销活动等)后剩余部分打人韩万强指定账户,每月结算一次。
加盟店的人、事、钱、货物等管理全权由太子龙负责,韩万强有建议权,但没有决定权;店铺的每天实际销售太子龙必须告知韩万强。
对于违约,合同中约定,公司隐瞒有关特许经营方面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韩万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韩万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按照上述合同,他与太子龙实际上就是托管关系,他出房子,人、财、物均由后者负责。
违约/
2012年9月,韩万强的加盟店正式营业,双方按照约定开始业务往来。然而,半年之后,加盟店关门,并由此引发纠纷,最后双方对薄公堂。
浙江省诸暨市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65号)所认定的事实称,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太子龙未按约定每月与被告结算所得额,2013年3月,加盟店房东陶之根向韩万强催要余欠的半年房租。同月25日,韩万强向太子龙公司人员发送短信息,主要内容为“本店自开业以来经营惨淡,严重亏损。无能力支付房租,致使无法经营下去,再加公司从未予以账目结算过,本人宣布即日起关闭经营。”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4月7日,太子龙向韩万强发送《法务函》,要求韩万强继续履行合同。11日,韩万强向太子龙发送回复函称,太子龙违约在先,关店纯属无能力支付房租的客观原因,并要求尽快结算账目,货品金打到其账号,货品由太子龙拿走,互不追究损失。
2013年5月24日,太子龙向浙江省诸暨市法院起诉,称被告韩万强存在单方终止合同、未按约交付销售款等诸多违约情形,太子龙有权按约没收被告30万元的保证金,并有权要求韩万强赔偿其装修费、道具费用等。
2014年1月12日,浙江省诸暨市法院作出判决,韩万强因未支付店面房租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违约行为系根本违约,法院支持太子龙诉请货物返还,同时装修费、道具费用有合同依据,韩万强应赔偿太子龙11.66万元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在被起诉后,韩万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出反诉。不过,上述法院驳回了韩万强要求反诉太子龙退还货品金3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目前,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韩万强已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韩万强称,太子龙未按《特许加盟管理办法》向其披露有关公司的特许加盟信息,且存在向其吹嘘专卖店的数量与经营额的情形。后来他才知晓安徽区域大部分太子龙店都经营惨淡。
同时,太子龙从2012年9月开业至解除合同,从未履行每月销售、费用、结余等经营结算的义务,其本人多次要求,公司仍未履行。
韩万强认为,太子龙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导致其关店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且太子龙不仅拿走该店全部营业款,同时还拖欠3万元的广告费,导致其无力支付房租。
举报/
与此同时,韩万强还实名举报称太子龙涉嫌违规行为。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别向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和浙江省诸暨市国税局进行了求证和采访,两单位均证实,确实收到了举报材料,目前均已受理。
韩万强在《举报信》中称,太子龙违反特许加盟合同,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欺骗加盟商等问题。
对此,太子龙公司有关负责人3月10日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韩万强作为加盟商肯定做过市场调查,公司也肯定向其告知过基本情况。‘共同做分析,共同做预测’,肯定做过披露,只是其个人还不能确定是哪一种披露方式披露过的。
不过,上述负责人指出,公司不允许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披露基本情况,因为这涉及到公司很多商业机密,包括门店数量、产品定位、发展状况、管理模式等。
对于上述举报,负责属地商务监督的浙江省诸暨服务业发展办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蔡姓队长3月7日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韩万强与太子龙经营关系属特许加盟,目前该案还处于调查取证阶段,2月25日该大队已到太子龙公司做过询问笔录,目前还在等待收集太子龙方面提供的相关资料。
同日,负责处理上述举报事宜的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市场发展处楼扬波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月6日,他们收到举报信,2月17日正式决定受理,受理通知书已发给太子龙,待近期收到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提供的取证材料后,再作出判断。
同时,楼扬波指出,根据国务院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信息。
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知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李维华向记者表示,特许人应该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12条明确规定的内容,而且是书面形式,“这些披露都是强制性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商务部颁布的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