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美容店的韩梅,加盟并独家代理“方冠杨氏净白中药膜”后发现,生产商承诺的“品牌产品”居然产自“黑作坊”。7月23日,为了索要10万元加盟费,她第二次走上了法庭。杨红是“方冠杨氏净白中药膜”的生产商。2012年8月,韩梅与杨红签订了《方冠杨氏净白中药膜代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杨红同意韩梅在陕西省区域内拥有“方冠杨氏净白中药膜”独家销售代理权,韩梅只能在协议加盟的区域内推广和销售“方冠杨氏净白中药膜系列产品”,韩梅需向杨红交纳代理加盟费10万元。
2012年8月,韩梅两次通过网上银行向杨红汇款2万元、24715元。2014年1月,“方冠杨氏净白中药膜系列产品”被媒体曝光没有任何证件,是“黑作坊”产品。
韩梅知情后,要求杨红返还代理加盟费10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14年2月,韩梅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韩梅和杨红签订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韩梅向杨红汇款总计44715元,而韩梅在庭审中没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支付款项是加盟代理费,故其主张返还代理加盟费1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4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韩梅的诉讼请求。韩梅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韩梅上诉称:“我向杨红付了10万元加盟费,其中5万元现金,5万元汇款。”韩梅提供了一份向杨红银行卡上转账5万元的证据,同时,证人徐女士出庭证明,“韩梅在杨红的办公室向杨红支付5万元现金,她们当时说这5万元是加盟费。”
被上诉人杨红没有出庭,她的代理人辩称,韩梅虽然提交了汇款凭证,但那笔款项不能说明是韩梅支付杨红的加盟费,“是货款或欠款”。关于证人证言,对方不予认可。韩梅到底能否讨回自己的加盟费,法院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杨红收了我们很多人的代理费,数额都不一样。”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已有多个加盟商向杨红索要加盟费,其中只有一人有杨红出具的收取加盟费的收据〃文中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的焦点是韩梅是否向杨红交了10万元加盟费,如果韩梅向法庭提供向杨红支付加盟费的直接证据,维权时会少些麻烦。有理有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莲说,法院判决要以案件事实为证据,“案件事实”不是通常意义的案件真实情况,因为除了当事人外,谁也不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案件事实”是指法院通过各种证据来认定的法律事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只能吃哑巴亏。张雪莲说,经济往来要有证据意识,一定要留下白纸黑字。(据 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