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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孚电池温州代理商疯狂售假获刑四年并罚40万元

   日期:2015-01-06     来源:中国代理网    作者:吴亚东    评论:0    
核心提示:南孚牌是福建省著名商标,该品牌温州地区代理商季某取得代理销售资格多年,他从深圳一生产假冒南孚电池的地下工厂购进共计货值人
“南孚”牌是福建省著名商标,该品牌温州地区代理商季某取得代理销售资格多年,他从深圳一生产假冒“南孚”电池的地下工厂购进共计货值人民币383万余元的假电池,夹杂在正牌“南孚”电池中批发给温州地区的各销售网点,从中获取巨额利润。2014年12月9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温州惊现大量假冒“南孚”电池



“你好,我是温州地区的消费者,不知怎么搞的,我们最近买的南孚电子用不了几天就没电了,我们有理由怀疑买到了假冒产品,希望贵公司能查明这一情况。”2013年期间,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常接到来自温州地区的投诉。

南孚公司立即派出企业内部的专业打假人员悄悄潜入温州地区调查此事。打假队员在温州市区及周边县市走访获悉,这里销售南孚电池的网点的货源均是来自温州市区,由南孚公司授权的正牌“南孚”代理商季某处。

为防止打草惊蛇,打假队员没有急于对季某的商铺进行突击检查,而是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秘密在温州地区各销售网点对货架上待售的“南孚”电池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专业比对,打假队员有了重大发现,待售的“南孚”电池中既有南孚公司生产的正品,同时也有假冒产品,仿真度极高,亦真亦假、亦假亦真,一般的消费者很难分辨真伪。

打假队员还逐一对各销售网点2013年以来销售出去的南孚电池数量进行了统计,结果出乎预料,销售数量远远超出了南孚公司发给季某的电池数量。

产销两嫌疑人被警方一网打尽



季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他利用与南孚公司合作多年的声誉,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竟然挂羊头卖狗肉,在正牌南孚电池中掺入冒牌货,不仅坑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使得南孚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2013年12月,南孚公司向警方报案。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直扑温州展开缜密侦查。

在南孚公司打假队员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专案组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对季某商铺进出的货单、银行账户的资金来往情况逐一进行了调查,令办案民警感到奇怪的是,在季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并没有大额资金交易信息。于是,民警把侦查视线转移到了季某家人银行账户上,果不其然,季某妻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有一单383万余元的交易记录,383万余元转到了一张远在深圳名为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中。

专案组趁胜追击,深入当地各物流公司,对2013年以来涉及季某商铺所有的进出货单据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季某的商铺经常会收到来自深圳的货物,且收货人都不是季某本人,而是季某家人或者亲友的名字。

2014年1月9日,专案组经过持续半个月的秘密侦查后,在温州市区成功擒获季某,并在其经营的商铺中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5号假冒南孚电池7200粒、7号假冒南孚电池1440粒。

季某归案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为他提供假冒南孚电池的工厂隐匿在深圳,负责人叫陈某,警方查询到转给唐某的383万余元资金正是陈某亲属的一张银行卡。

专案组一边继续调查季某的犯罪事实,一边派出抓捕组南下深圳,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一举抓获陈某,并捣毁了了他的制假窝点。

制假售假 坑人又害己



警方侦查发现,作为温州人的季某原本是一个诚实守信的生意人,与南孚公司签约成为温州地区代理商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

而他在近几年“挂羊头卖狗肉”,铤而走险坑害消费者,与陈某(另案处理)密不可分。

警方查明,陈某系广西人,在浙江读大学时,曾于2006年暑期到季某的电池批发商铺勤工俭学,并与季某相识。陈某大学毕业后,先是到一家电池厂上班,并在上班期间基本掌握了干电池的生产技术,随后便辞了职。

陈某在深圳租来了一个小厂房,购买了生产电池的设备,雇佣几名工人,开始秘密生产假冒“南孚”电池。陈某和季某联系后,两人一拍即合,一个负责生产、一个负责销售的产业链条就此形成。

为了规避警方的打击,陈某每次向季某发货的物流单的货物名称都是假的,连收发人都是用双方亲友的名字,就连银行转账都是使用家人的姓名进行。

前往深圳的抓捕组在抓获陈某,捣毁他的制假工厂的同时,还在深圳一家物流公司截获陈某正准备发给季某的5号假冒南孚电池25000粒、7号假冒南孚电池4800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处季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万元时,季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日前,季某的判决书已正式生效。(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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