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任云南某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某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任职招标代理公司职务过程中,接受竞标公司人员请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专家评审费、中标操作费等一些名义,非法收受索取或贿赂他人共计36.8万元。同时,李某某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价值高达28万多元。
收“黑钱”,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黑钱”,其中牵扯出14名国家工作人员。黔西南州一招标代理人因参与非法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已犯行贿罪,日前被兴义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调查了解,李某某任云南某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某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办事处负责人期间,他便利用招标代理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竞标公司人员请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专家评审费、中标操作费等一些名义,非法收受索取或贿赂他人共计36.8万元。同时,李某某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价值高达28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李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在行贿罪部分成立坦白,可从轻处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另外还强调,涉案的14名国家工作人员也绝不姑息,已受党纪国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