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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的反腐或成医改重头戏,医药品代理商行贿药企也将被追责

   日期:2020-04-30     来源:AI财经社健识局    作者:陈广晶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征求《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业界流传。这一函件显示,国

近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征求《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业界流传。这一函件显示,国家医保局将合理利用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执法成果,通过企业承诺和契约管理,采取适当的失信惩戒措施。按照要求,即便企业雇佣人员或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价格和营销行为的,药企也将被追责。根据情节轻重,企业面临书面告诫、提示风险,乃至暂停全部药品挂网、投标、配送、报销资格等处罚。


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家医保局此举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全面收紧对企业行为的监管,这也使行贿的成本进一步提高了。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不仅造成了药价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还造成了临床大处方、滥用药等问题,增加患者用药安全风险。因此,医药领域的反腐行动,已经成了医改的重头戏。


从采购环节的大降价,到使用环节的重点监控,再到医药卫生主管部门的行风建设等,都指向斩断医药购销领域的灰色利益输出。可以看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商业贿赂也增加了行业禁入等规定。国家医保局2020年的行政执法列表中,也有对购销环节商业贿赂大检查相关事项。而随着医保部门购销环节制度,以及行政检查的形式参与到医药反腐工作中来,也将倒逼企业加强合规、加快转型,从源头上改变营销模式,杜绝带金销售。这也将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净化升级,企业、产品的淘汰,将加速到来。


药代即代理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将追责药企

按照国家医保局发文,此次建立的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共治、权责对等、分级响应、动态管理和协同联动。这意味着,依托全国统一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医药企业在享有充分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面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规范。具体包括: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失信行为主动申报、信息检验、信用评价,分级奖惩,以及信用修复等六项内容。


医药企业在参加或委托参加挂网、集中采购,以及公立医院自行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之前,必须签署价格和影响行为信用承诺书。也就是,企业必须承诺杜绝商业贿赂,不向公立医院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以及其他和药品采购、使用相关人员给予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承诺杜绝操纵市场行为,不利用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获得不正当利益。以及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医保部门采取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措施。企业如果不做出上述承诺,各省级药品集采平台也不会接受其药品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在公立医院仍然是市场主导的情况下,这也意味着,企业直接出局。


而按照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制度,医药企业作为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企业雇佣人员或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的三类违法违规行为须及时上报案件发生地省级医保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即: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格和营销行为;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追责,以及正式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如果出现瞒报、漏报、不报,或未按照要求主动申报,一经查实,企业也会按照失信行为处理。从上述规则看,医药企业的主体责任一再被强调,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雇员、代理商等有涉及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板子”都将在购销环节最终打到企业身上。


而在此前,除了GSK、辉瑞等少数企业曾因行贿收到过天价罚单外,医药购销领域的行贿行为处罚,大部分还是落实在直接执行的医药代表、代理商身上。上述六项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再想置身事外就难了。


特别严重者全国市场将受冲击

据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集采机构,依托企业申报和部门共享的相关案件信息开展信息评价工作。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失信情况予以分级评定——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按季度动态更新。这些分级最终将成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做出相应处罚的主要依据。


对于近5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或近3年内被3个及以上省份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将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进而影响该企业全部药品在全国公立医院采购市场的挂网、投标、配送和报销资格。不过,处罚不是目的。国家医保局在惩戒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失信行为修复的制度,分为自动和主动两种。其中,自动修复是指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和判决时间均超过3年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


主动修复,是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正式实施惩戒措施前告知医药企业,并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鼓励企业在整改期内采取行动主动修复信用。包括:做出终止失信行为,与涉案员工、涉案服务企业或代理商解除雇佣关系、委托关系,并发布声明致歉,主动剔除涉案药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主动返还不当得利等。“严重失利”“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主动剔除虚高空间和返还不当得利,还可以将评定等级下调一级,采取其他主动修复措施不改变评定等级和对应惩戒措施。


由此也可以看出,惩戒企业并不是最终目的,与带量采购类似,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斩断带金销售链条,倒逼整个医药行业净化升级才是。而在新的游戏规则之下,不能及时改变营销模式,或作出转型升级的企业和个人将遭到淘汰,其影响将波及4000多家生产企业、上万流通企业和300万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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