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运营商财经网报道,一份创维公司的裁判文书显示,由于合同纠纷被代理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活动回款返利,这是怎么回事?
被诉说好的返利却不兑现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河南维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创销售公司)与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漯河分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空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7月2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维创销售公司称,2017年与创维漯河公司开始合作,销售在豫南地区的创维空调产品,2018年续签《创维空调2018财年销售协议书》,期限为2018年4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据称,由于创维空调每年都会与当地邮政联合搞促销活动,在存在代理商的情况下都是由代理商向当地邮政供货。但为了完成自己公司内部任务,决定由创维空调公司直接供货,双方约定所有邮政活动销售及回款全部计入维创销售公司,并享受工厂回款金额6%的返利政策。
单方面解约签订新的代理商?
河南维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还称,2018年5月1日,创维漯河分公司与其签订《创维空调2018邮政活动销售协议书》对此约定进行书面确认。2018年豫南邮政活动回款共计5221865.5元,该笔货款直接打入了创维空调公司的账户。活动结束后,却被告知回款系工厂业绩,其不能享受回款返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邮政返利未结算,各种问题未解决,无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创维漯河分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单方面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取消了维创销售公司的代理权,并签订了新的代理商,导致其的库存无法解决,产生了仓储保管费用等巨大损失。
据此,维创销售公司请求判令创维漯河分公司支付邮政活动回款金额6%的返利313311.93元,创维公司、创维空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辩称对方不具备返利条件
对此,创维漯河分公司辩称,维创销售公司诉请邮政活动汇款返利不符合协议约定,其未完成考核及保底任务,无权取得返利。且在在邮政销售活动中,事前谈判、宣讲、活动地推、认筹、送货等均由其负责完成,维创销售公司根本没有从事上述行为。
创维公司辩称,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不存在连带责任;创维空调公司辩称其不承担合同义务,且二者都认为维创销售公司未达到返利要求。
经法院查明后,判令创维漯河分公司立即支付2018邮政活动返利52218.66元,创维公司负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