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区域经理、省分部经理勾结经销商,“盯上”了“自家”小金库。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多个判决书显示,九阳股份(33.510, -0.14, -0.4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股份)多位经理伙同代理商虚报入场费、市场促销费等费用,取得相应款项并占有己有,更是有经理收受经销商贿赂。
多位经理“勾结”经销商 虚报费用获利30余万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90号显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学芳担任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分销推进部分销经理,利用审批分销费用的职务便利,在审批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南经理阮扬上报的分销费用时提供帮助,收受了阮扬所送的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王学芳担任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广西分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对于经销商费用的审批权之便,与九阳代理商黄某、方时伦商量,采用多报多批审核费,并将多审批的促销费占为己有的方式,于2011年3月份非法占有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芳担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广西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所辖区域经销商上报的促销费等费用的职务便利,与经销商南宁卓信商贸有限公司的黄某商议,由黄某虚报市场促销费给其审批,待黄某所在公司获得九阳公司支付的促销费等款项后,再由黄某通过个人账户将所得钱款转给被告人王学芳。黄某按照被告人王学芳的要求虚报费用并得款后,于2011年3月8日,通过存入被告人王学芳银行账户的方式将人民币30000元转给被告人王学芳。
被告人王学芳采用上述相同方法,于2011年3月23日,通过九阳代理商北海市华帝经贸有限公司的方时伦,得款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学芳通过让经销商虚报费用的方式侵占九阳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6号显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左右,被告人龚甲在担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区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经销商“临安天韵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某虚报卖场入场费并予以审批的方式于同年6月29日获得人民币2.8万元。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龚甲帮助其姐夫吕某某从其分管的经销商“宁波海曙鸿升工贸有限公司”处调取23型豆浆机约300台,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促销费的方式将该批豆浆机货款人民币8万余元支付给海曙鸿升公司。2010年11月左右,被告人龚甲在担任××司南部大区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经销商“桂林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虚报机动费并予以审批的方式,于2011年1月25日获得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甲于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担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某司)浙江省区经理,负责管理浙江区域销售团队及九阳某司经销商,负责九阳某
司在所辖区域预算的控制使用,审核与审批区域内经销商上报的卖场入场费、促销费某所有促销费用。
200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龚甲利用其负责审核与审批区域内经销商上报的卖场入场费的职务便利,与夏某事先商议,要求夏某所在的临安天韵电脑销售有限公司虚报卖场入场费让其审批,待夏某获得九阳某司某某的入场费某款项后,再由夏某通过个人账户将所得钱款转给被告人龚甲。夏某按照被告人龚甲的要求虚报费用并得款后,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汇款给张某银行账户的方式将人民币28000元转给被告人龚甲。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龚甲为帮助吕某取得九阳某司的“23”型豆浆机,利用其管理浙江区域经销商的职务便利,联系经销商宁波海曙鸿升工贸有限公司的欧某,并从该公司调取“23”型豆浆机300台左右给吕某。在吕某将货款人民币80000余元支付给被告人龚甲后,被告人龚甲并未将货款支付给宁波海曙鸿升工贸有限公司,而是以审批虚报产品促销费的方式,让欧某所在的宁波海曙鸿升工贸有限公司获得九阳某司某某的虚报促销费来折抵相应货款。
被告人龚甲于2010年11月左右担任××司南部大区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辖区经销商及负责审批机动费、市场支持费某职务便利,与经销商桂林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商议,让蔡某虚报机动费给其审批,待蔡某获得九阳某司某某的机动费某款项后,再由蔡某通过个人账户将所得钱款转给被告人龚甲。蔡某按照被告人龚甲的要求虚报费用并得款后,于2011年1月25日,通过存入被告人龚甲妻子张某账户的方式将人民币100000元转给被告人龚甲。
综上,被告人龚甲在九阳某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九阳某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0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龚甲的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两个案件中,九阳两位经理通过虚报费用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33.8万元。
区域经理收受经销商贿赂 受贿金额高达55000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90号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芳担任九阳公司分销推进经理期间,利用审批分销费用的职务便利,在审批时任浙南分部经理阮扬(另案处理)上报分销费用时提供帮助,于2011年9月至11月收受阮扬分管辖区内经销商所送的钱款,具体如下:2011年9月份,义乌经销商傅某为感谢被告人王学芳在其开设九阳生活馆时给予的帮助,根据阮扬的指示,将人民币10000元通过银行转入被告人王学芳的银行账户。
2011年10月初,金华代理商方某、祝某因阮扬向其索要钱款并提供王学芳银行账户,故按照阮扬要求将人民币25000元转入被告人王学芳的银行账户。
2011年11月初,金华代理商方某、祝某因阮扬向其索取向公司高层争取分销费的“公关”费用,而通过转入阮扬秘书俞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将人民币40000元给予阮扬,后阮扬让俞某将其中人民币20000元转存入被告人王学芳的银行账户。
综上,被告人王学芳通过阮扬非法收受经销商钱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
上述两个案件中,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龚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单位。
另外,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学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元,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单位;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由扣押单位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