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显示,多家药企品牌在济南的同一药品代理商郭某,因违反《广告法》,私自印发药品广告,受到处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市监行处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9年12月29日,市民王某某在济南电视问政节目现场举报“华仁药店”发布的“欣洛达”药品等印刷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020年1月2日,经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王某某举报的“华仁药店”注册名称为“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对“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王某某举报的“欣洛达”药品等印刷品广告。执法人员随即对“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刘某表示“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没有对“欣洛达”等药品进行过广告宣传。根据“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郭某某(负责济南地区“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销售工作)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19年8月下旬,郭某某从网上下载“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宣传内容,自行设计后通过打字复印社排版,然后通过长清区一家印刷厂印制了4开页纸质“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印刷品广告1万份,自2019年9月1日起,在未经广告审批的情况下,通过《济南时报》夹页,针对济南市二环东路以东、工业南路以北、工业北路以南、奥体西路以西区域进行了投递宣传。该印刷品广告印刷费700元(人民币)、夹页投递费1000元(人民币),郭某某均已实际支付。
郭某某从网上下载相关宣传内容后,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印刷品形式设计制作发布了“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违法行为和事实表示认可。
该广告发放份数达到1万份,且举报人通过电视问政栏目进行举报,受众较广,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百二十六(二)裁量标准【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形。郭某某支付的印刷费700元(人民币)、夹页投递费1000元(人民币)统一计入广告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郭某某广告费1700元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8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