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及科室主任陈某某、眼科主治医师谢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已然尘埃落定,同时,这次的受贿案牵扯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欧普康视,300595.SZ)的代理商涉嫌贿赂。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1002刑初400号)显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8〕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谢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荆州市妇幼保健院为财政补助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眼科为该单位内设业务科室。2002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任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任,1995年6月起,被告人谢某任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治医师。被告人陈某某在履职期间,眼科共计收受角膜塑形镜片供货商回扣款51.2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及谢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3.66万元并予以均分;陈某某收受人工晶体折叠片供货商贿赂13.13万元,谢某收受贿赂11.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单位受贿、贪污事实
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任期间,在欧某视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欧某视公司”)荆州代理商章某的推荐介绍下,了解到“梦戴维”系列角膜塑形镜片可以防控未成年人近视程度加深,双方表示了合作意向。2013年4月,医院派党委副书记冯时带队,陈某某、谢某等人一同前往该公司考察,并与合肥欧某视公司湖北大区销售经理张某1达成合作意向,商定由供应方给予医院销售额15%比例的利润。后因该镜片没有上招标网且不属于医疗服务收费名录,没有相应的收费条码,医院无法收费,院领导商议后形成决议,决定引进该项目,向合肥欧某视公司购买验配仪器交给眼科使用,由眼科负责具体落实患者的验配、治疗以及购买镜片事宜,医院提供服务并收取正常的诊疗费用,由患者将购买镜片款直接打款和由眼科工作人员代收后统一付款给镜片供货方。
2013年6月,经医院同意,被告人陈某某代表眼科与张某1代理的合肥博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琦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单点销售合同书》,陈某某代表眼科私自与张某1口头约定按销售额15%的比例返利及镜片付款方式。之后陈某某告知科室所有成员15%回扣款的存在和发放方案,同时安排被告人眼科医生谢某负责结算和发放。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眼科共向张某1提供的博琦公司购买角膜塑形镜片56片、镜片款12.19万元,收取回扣款18285元。期间,因订单系统不完善等原因,眼科医生经陈某某授意另在荆州代理商章某处购买镜片10片、镜片款25500元,也按照陈某某的要求收取销售款15%比例的回扣款3825元。以上回扣款总计22110元,由谢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发放给科室所有成员。
2014年5月,眼科与博琦公司的张某1合作协议到期,经合肥欧某视公司同意,改由其荆州代理商章某继续与妇幼保健院眼科合作。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向章某提出将回扣比例提升到30%并就此达成了口头协议,眼科在章某的订单系统上购买,收到镜片后,由谢某直接扣除镜片款的30%,将余下70%镜片款以现金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章某结算。经查,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眼科在章某处下单43片、镜片款11.21万元,其中30%被眼科留下共计33630元。陈某某向眼科人员隐瞒了按30%比例收取回扣款的事实,将其中的16815元(镜片款的15%)安排被告人谢某发放给科室所有成员,余下16815元被陈某某、谢某二人均分。
在此期间,欧某视公司湖北省公安县片区代理商黄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提出合作意向,陈某某表示目前与他方合作良好,如果黄某想分得市场就必须给更高的回扣比例。据此,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给予50%回扣款给眼科,眼科在黄某提供的系统账号上购买镜片并代收货款。经统计,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眼科经由黄某系统下单44片、镜片款13.37万元,其中眼科留下50%回扣款66850元,陈某某向眼科人员隐瞒了按50%比例收取回扣款的事实,由被告人谢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将其中20055元(镜片款的15%)发放给科室所有成员,余下46795元被陈某某、谢某均分。
2014年底,章某得知眼科另在黄某处购买角膜塑形镜片,遂质问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提出黄某给的回扣比例更高,如果要求眼科不在黄某处下单那么章某要给同样比例的回扣,经协商双方同意亦按销售额的50%的比例返利,从2015年1月起执行,2017年7月审计发现问题后终止合作。经查,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眼科在章某处购买角膜塑形镜片266片、镜片款78.01万元,眼科获得回扣款39.00万元。陈某某向眼科人员隐瞒了按50%比例收取回扣款的事实,被告人谢文根据陈某某的安排,将其中11.70万元(镜片款的15%)发放到科室所有成员,余下27.30万元被陈某某、谢某均分。
综上,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眼科共计收受角膜塑形镜片供货商回扣款51.26万元,没有报告、上交医院,除部分用于科室发放福利外,其余33.66万元被被告人陈某某、谢某隐瞒后并予以均分。
二、个人受贿事实
2013年4月,荆州市妇幼保健院与荆州德亿康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眼力健”人工晶体片(用于治疗白内障)购销合同,黄某系该供货商负责人。时任眼科主任的被告人陈某某应黄某的请托,承诺号召医生多推荐患者使用利润高的折叠片,为此二人达成协议,眼科每推荐使用一片折叠片,由黄某给予200元的回扣。随后,陈某召集科室医生开会,传达供货商承诺使用人工晶体片折叠片有回扣,每用一片二名管床医生可以各得50元。同时还告知被告人谢某(手术医生),参加手术并使用的折叠片每片给其50元回扣,每片余下50元回扣由陈某自己分得。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黄某给予回扣款降低,决定给管床医生、手术医生的回扣每片减少为25元,实际每片余下125元由自己得,此种分配方案持续到2018年4月。
经查,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眼科共计从黄某处购买人工晶体片折叠片1791片,收取回扣款35.82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3.13万元,被告人谢某分得11.25万元,其余的由其他医生分得。
案发后,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向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上交赃款51.26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某、谢某侵吞的33.6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谢某亲属分别向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退缴违法所得13.13万元、11.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在开展角膜塑形镜片医务过程中,帮助供货商销售角膜塑形镜片,为供货商谋取利益,非法暗中收受回扣51.26万元归本科室所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谢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并应承担相应罪责;被告人陈某某、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33.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眼科主任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13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某利用其眼科医生处方权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25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谢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其受贿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谢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8年8月14日起,陈某某至2022年2月13日止;谢某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单位退缴的赃款51.26万元(包含陈某某、谢某退缴的33.6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3.13万元,被告人谢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25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由荆州市沙市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鄂10刑终225号)显示,宣判后,被告单位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被告人陈某某和谢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系荆州市妇幼保健医院的内设科室,在眼科对外开展的相关眼疾治疗医务过程中,其帮助供货商推销角膜塑形镜片和人工晶体折叠片产品,为供货商谋取利益,暗中收受供货商给予的回扣,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罚金。上诉人陈某某和上诉人谢某分别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对其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刑罚。上诉人陈某某、谢某将收受的角膜塑形镜片供货商给予的数额巨大的回扣款,除用于给眼科人员发放部分福利外,二人共同将剩余的大部分回扣款隐瞒后予以侵吞私分,二上诉人的行为还分别构成贪污罪。
此外,上诉人陈某某还利用其眼科主任职务便利,上诉人谢某还利用其眼科医生处方权的职务便利,为人工晶体折叠片供货商谋取利益,收受供货商给予的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还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上诉人陈某某、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上诉人陈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二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诉人谢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二上诉人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形,依法在量刑幅度内分别对二上诉人予以了从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原判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经查证,欧某视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即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欧普康视,300595.SZ,原名为欧普康视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判决书中提及的产品“梦戴维”系列角膜塑形镜片为欧普康视旗下产品。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开始运营,2013年整体升级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上市,股票代码300595。总部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梦园路7号,公司注册资金12240万元,员工300余人,拥有5000平方米的独立研发生产大楼,内有8条先进的硬镜生产线、无菌车间、材料实验室、生化实验室、机电实验室、技术培训中心等。在建的新研发生产基地占地30亩,建筑面积44000平方米,规模在全球硬镜生产企业中领先。
欧普康视官网显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于眼健康和近视防控技术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00年由留美工程博士陶悦群创办,目前注册资金6.07亿元,总部位于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占地30亩,建筑面积4.4万平方。公司现有子/孙公司160余家、员工总数(含子公司)超过1600人。2019年总营业收入约6.5亿,净利润约3亿,总资产约16亿,净资产约14亿,纳税约1.2亿。公司于2017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目前市值超过300亿,是国内上市的眼视光科技企业,全国医疗器械上市企业排名第十四名。欧普康视的业务包括眼科及视光医疗器械(产品)与医疗服务两大板块。在产品方面,目前的主营产品为角膜塑形镜等硬性接触镜(隐形眼镜)以及配套护理产品。
4月24日,业界流传的一份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国家医保局将合理利用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执法成果,通过企业承诺和契约管理,采取适当的失信惩戒措施。此外,医药企业在承诺杜绝商业贿赂及操纵市场行为的同时,还要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
6月5日,国家卫健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