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近日,深交所中小板企业收到了一份监管层发出的最新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下称“新30号”),不仅将“证券投资”纳入“风险投资”范畴,而且将近来热门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范畴。
“鼓励上市公司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新30号第二条如此明确表示。
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风险投资把控趋向严格,其背后是越演越烈的上市公司“投资热”。投向房地产、投向市场爆炒的矿业以及高回报的信托产品,相较于银行存款和发展主业,上述投资领域的高收益显然对拥有大把自有资金的上市公司更具有吸引力。然而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一张张涉矿公告后隐藏着资源存在、资源品质、矿山开发等各类风险,高回报率的信托产品也不乏信托项目效益不佳本金亏损案例的发生。上市公司投资失败也势必将累及中小投资者。
除了将各项投资纳入披露范畴外,新30号还着重强调上市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原《备忘录第30号》规定风险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对外披露,而如今的规定将更加严格,只要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严禁挪用募集资金。
此外,新30号中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权限,独立董事、保荐人的核查意见,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业内人士表示,新30号要求上市公司对进行风险投资时的事前充分论证,同时需要层层把关和监督,也将及时披露更多信息给公众股东知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的利益。